一、依據「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第 20 點規定:「向本小組申請現職教師介聘之學校,應依本局公布之管控比例、開缺原則,提撥缺額供教師單調介聘。」
二、復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 3 條及第 4 條規定,各校教師員額控留比率不得超過 8%。爰各校教師員額如有控留超過 8%者,除有超額疑慮或學區調整者外,其缺額全數納入教師介聘及甄選作業辦理。
三、旨揭教師介聘及甄選作業,依作業時程分為 3 階段: 1 、市內教師介聘。 2 、他縣市教師介聘。 3 、教師甄選。
四、旨揭開缺原則說明如下:
(一)市內教師介聘:各校缺額依規定控管後,餘缺全數開列供市內教師介聘。
(二)他縣市教師介聘:
1.一般教師缺:市內介聘後之餘缺,缺額開列方式如下:
2.專輔教師缺:市內介聘後之餘缺,全數開列至他縣市介聘,若有餘缺則由該校納入控管。
(三)教師甄選
1.一般教師缺:
(1)國語文、英語文、閩南語、數學、理化、公民、生活科技及資訊科技等 8 科目,市內教師介聘後,缺額數大於 1 名者之一半缺額,以及他縣市教師介聘之餘缺,全數納入正式教師甄選辦理。
(2)其餘科目不辦理正式教師甄選,由各校自行辦理代理(課)教師甄選。
2. 專輔教師缺:不辦理正式教師甄選,由各校自行辦理代理(課)教師甄選。
五、有關上揭辦理教甄科目,本局將於市內介聘後另案調查各校(該科目缺額數僅 1 名者)所遺缺額之處理方式,並請各校於市內介聘後再次評估未來年度減班情形,確無超額疑慮始開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