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109年客語能力認證獎勵計畫辦理。
二、客家委員會109年度客語能力初級認證(全國認證)業於109年11月30日寄發合格證書,凡報名時「通訊地址」欄位填報「臺南市」通過認證者,請於申請期限內,檢具前掲獎勵計畫附件及相關證明,郵寄本府客家事務委員會文教推廣科申請。
三、檢附「臺南市109年客語能力認證獎勵計畫」1份
一、依據該會109年9月29日客會文字第10961012352號函辦理。
二、依客家基本法第9條第2項規定:「服務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公教人員,應有符合服務機關所在地客家人口之比例通過客語認證」。為鼓勵全民學習客語、推動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以促進客語重返公共領域,請貴機關規劃110年度相關活動儘量排除認證日程,並轉知及鼓勵所轄(屬)機關(構)、學校、單位同仁及民眾屆時踴躍報考客語能力各級認證,亦請惠予公告及協助宣傳相關訊息。
三、客語能力各級認證題型、樣卷、通過標準、各級認證基本詞彙及初級認證題庫等相關資訊,請參閱該會網站(https://www.hakka.gov.tw/首頁/服務園地/表單下載/客語推廣類/客語能力認證專區)。
四、為鼓勵學習客語及持續開設相關課程,貴機關(學校)可依該會「推展客家學術文化活動補助作業要點」,提案申請開設客語課程,相關資訊請逕至該會網站(https://www.hakka.gov.tw/首頁/政府資訊公開/法規與內規/行政規則/藝文發展類)查詢。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及「臺南市109學年度本土教育整體推動方案」辦理。
二、為鼓勵教師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後教授本土語文課程及學校發揮專才專用,針對授課教師及專才專用學校予以獎勵。
三、獎勵方式如下:
(一)通過中高級以上本土語言認證之現職編制內正式教師,如實際教授本土語文課程達1學期且公開授課1次者,敘嘉獎1次獎勵之。
(二)校內通過本土語言認證中高級以上之現職教師(含代理教師)教授本土語文課程總節數占現職教師(含代理教師)教授本土語文課程總節數符合下列比率者,對學校敘行政獎勵:
1、比率達70%以上未達80%者,每校嘉獎1次2人。
2、比率達80%以上未達90%者,每校嘉獎1次3人。
3、比率達90%以上,每校嘉獎1次4人。
四、申請及獎勵程序:
(一)符合本實施計畫第三點第一項規定之現職教師,檢具參與共同備課、接受教學觀察及專業回饋紀錄(留校備查),由各校本權責予以敘獎。
(二)本局將於9月底,依各校於國教署人力資源網2.0之填報資料,另函文符合本實施計畫第三點第二項規定之學校提送敘獎人員名單,統一辦理敘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8月18日臺教社(四)字第1090113731E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三、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終身教育司甘佩玉小姐(電話:02-77366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