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 9 條規定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稱國教署)113 年 3 月 5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35700173 號函辦理
(一)經由教育部 112 學年度之前分發入學國民中學有案者,於國民中學畢業當年,得依在校學習表現成績及其志願分發高級中等學校,申請分發就讀私立學校者,應併附擬就讀學校同意函。
(二)申請分發學生填列志願就讀學校,以選填單一類型學校為限(例如選填高級中等學校者,不得再選填五專),並應檢附在校學習表現成績證明及教育部原核准分發文件影本提出申請
(三)申請分發高級中等學校之名冊,請函送國教署辦理;申請分發五專學生,請另行造冊函送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辦理。
(四)申請本項分發學生,不得參加 113 學年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免試及特色招生入學
符合資格學生 請於 3/22 洽教務處註冊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