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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陳靜儀 - 輔導室 | 2025-02-14 | 點閱數: 95
  • 申請對象:新住民、新住民子女
  • 校內申請期限:114年 2 月 17 日(一)起至 114 年 3 月 10 日(一)止(逾期繳件不予受理)
  • 申請種類及條件:請詳閱附件
  • 申請程序及相關注意事項:
  • 繳交紙本資料:申請時請先填寫附件之申請表(使用★樣本版★,家長及導師暫不需簽章)並檢附所需佐證資料(請參閱辦法及申請表內容)、本人帳戶影本待申請截止後,由學校完成初審,再通知獲推薦同學領取【正式報名表】,經家長及導師簽章後送交輔導室資料組彙整。(請務必填寫正確的手機號碼以免誤漏訊息。若未繳交正式版之已簽核文件,視為放棄申請,不予送審)。

   ★佐證資料如下:

  1. 申請表
  2. 報名日起前 1 年內申請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其中內容須含申請人及其父母雙方「記事不省」並載有本人及父母姓名、父母結婚登記及原生國籍等資料。
  3. 新住民子女之父或母,如尚未設籍,則需檢附近期申請且有效之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4. 113學年度上學期之在學成績單。

   ★檢附資料:申請學生本人郵局帳戶封面影本(請務必檢附申請學生本人的郵局帳戶,如有獲獎將匯款至學生本人帳戶)

  • 申請【特殊才能獎勵金】者以3年內(即111~113學年度)獲得獎項為限,並附上得獎成績證明(如:獎狀、獎牌、獎座等足資證明個人姓名之文件或物件)
  • 申請【優秀助學金】者如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關之獎學金, 經查核屬實,則取消獲獎資格,但中低收入戶獲獎者,不在此限。
  • 申請【清寒助學金】者需檢附114有效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
    請注意清寒助學金與「113-2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僅能擇一申請。
  • 新住民(新住民子女)優秀學生獎學金及清寒助學金名額以全校的新住民(新住民子女)學生人數比例計算推薦名額,每 30 人核算 1 名,如超過名額將以成績做為篩選標準。
  • 聯絡單位:輔導室陳主任(分機 1041)、資料組陳組長(分機 10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