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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鍾旭盈 - 學務處 | 2025-04-18 | 點閱數: 134

第二階段

1.藝文競賽類(美術、音樂、舞蹈、戲劇)請於4/30(三) 17:00 前交件至學務處活動組

2.語文競賽類請於4/30(三) 17:00 前交件至教務處教學組

3.數理競賽類請於4/30(三) 17:00 前交件至教務處設備組

 逾期將不受理申請

一、依據「臺南市表揚各項學藝參賽優秀學生作業要點」辦理。

二、活動申請(分兩階段)

(一)第一階段:對象為 113 年 5 月至 114 年 3 月間獲獎符合該要點表揚標準之學生。

(二)第二階段:對象為 114 年 4 月間獲獎符合該要點表揚標準之學生。

三、受理對象:本活動受理表揚學生包括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中、國小學生,表揚類別區分為「藝文競賽類」、「語文競賽類」、「數理競賽類」及「其他」。

四、表揚標準

(一)參加各類國際賽並獲得前六名,且該組別應有三國以上參賽者。

(二)參加中央各部會所舉辦全國性之各項競賽,獲得前三名或特優(或最高等級),且該組別應有五縣市以上參賽者。

五、注意事項

(一)若全國賽、國際賽獲獎學生已接受市長表揚者,請勿再申請。

(二)因本函係受理「非體育類」學生申請,故要點表揚標準之(三)(四)有關體育類學生不適用。

(三)符合表揚標準申請者,每位學生以最優成績送件,勿有同一學生重複送件情事。

(四)所報名冊待教育局審核完畢,另案公布符合接受表揚之學生名冊及相關表揚事宜。其餘事項請詳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