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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貞 - 總務處 | 2026-01-08 | 點閱數: 15

一、申請資格:

(一)申請單位若為機關或組織,須為區公所、各級學校、依法登記立案之團體組織(不含政治團體)、法人、大專院校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所提計畫內容亦須於本市轄內執行。

(二)申請者須為成年且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或持有居留證者,並以個人名義提出申請;所提計畫內容須於本市轄內執行。

二、補助類型:採競爭型補助機制,分以下二個補助類型:「文化共創類」、「公民審議類」,申請單位或個人應依據自身團隊特性與各補助類型之申請條件,自行擇一提出計畫。

(一)文化共創類:補助經費依審查結果為準,不得逾新臺幣 25 萬元。

(二)公民審議類:補助經費依審查結果為準,不得逾新臺幣 35 萬元。

三、提案方式:請於 115 年 3 月 9 日(一)前函送計畫書及相關提案文件至主要執行區域之區公所,由區公所彙整於 115 年 3 月 16 日(一)前函送文化局辦理審查。

四、本計畫相關規定及申請表件,請至臺南市社區總體營造資訊網:計畫申請/獎補助作業要點/01.臺南市社區營造計畫下載(網址: https://community-culture.tainan.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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