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立後甲國中學生校園使用3C物品管理規定
108/8/5行政會報修正通過
一、依據:
1、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年10月2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20105710號函辦理。
2、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第七條第廿款。
3、本校師生3C物品管理與使用規則。
二、目的:
為促使學生專心學習,以維護學習成效,藉由有效管理學生在校正確使用3C(行動電話(mobile phone)、電腦(Computer)、通訊(Communication)、消費性電子(Consumer Electronic))物品觀念,以提昇教師教學暨學生學習品質,訂定本規定管理之。
三、規範對象:本校全體學生。
四、 3C物品使用規則補充事項:
1. 3C物品得於緊急需求或課程教學需要時使用,除無法抗拒之因素均應先行向導師或學務處報備使用,另於教學使用時應盡量縮短使用時間並避免用於非教學內容相關。
2.全體教職員工均負有教育學生使用3C物品之責任,如發現學生違規使用3C物品,請依本規定處理。
3.經報備後,於使用3C物品時,應尊重他人隱私,不得任意拍攝及上傳散播未經他人同意之訊息,亦不得下載限制級圖片與影音,並確遵網路社交規範不隨意攻訐抵毀他人、散佈不實情事或隨舞點讚、留言贊聲等情,違反相關法令者除自負法律責任,若因此造成同學、學校聲譽損壞者,另依學生獎懲實施規定議處。
4.在學校期間,家長臨時有事需要聯絡同學時,可撥打學務處電話(06-2350241)或導師辦公室電話(06-2388118轉辦公室分機),緊急事件將會即刻通知或向學生確認,學生如有緊急狀況須與家長聯絡時,亦可向各行政辦公室借用公務電話。
五、3C物品管理細則:
1.學校發本管理規定內容,由學生本人及家長詳閱內容後簽名交回以示知悉相關規範,並以班級為單位彙整交學務處留存。
2.學生進入校園後,相關物品應關機停止使用,早自修時(07:30)同學應主動將手機放入保管箱內交由導師登記統一送至學務處保管,於放學前(16:00)由導師至學務處領回發還,學生領回後須於放學離開校園後始可開啟及使用。
3.導師如因事請假,可指定班級幹部負責此項工作,請每班導師務必嚴格執行此項管制,以免日後產生管理上困擾。
4.如學生到校未將3C物品關機並交由導師統一登記保管,如有把玩或未報備使用者,視同違反規定依校規論處。
六、違規懲處:
1.第一次違規依學生獎懲辦法(記警告乙次),並由學務處暫時保管至放學後,由學生家長領回。
2.第二次違規依學生獎懲辦法(記警告兩次),並由學務處暫時保管至放學後,由學生家長領回。
3.第三次(含以上)違規依學生獎懲辦法(記小過乙次),並由學務處暫時保管至放學後,由學生家長領回。
4.考試期間3C物品若放置於身上或他處發出聲響、運用其作弊者,除依本校考試規則及考試舞弊辦法議處。
七、本辦法呈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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