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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學務處 | 2020-03-16 | 點閱數: 394

1.藝文競賽類(美術、音樂、舞蹈、戲劇、偶戲)請於3/25(三) 17:00前交件至學務處活動組

2.語文競賽類請於3/25(三) 17:00前交件至教務處教學組

3.數理競賽類請於3/25(三) 17:00前交件至教務處設備組

                           逾期將不受理申請

一、依據「臺南市表揚各項學藝參賽優秀學生作業要點」(附件 1 ),於每年定期辦理優秀表現學生之表揚活動,以鼓勵優質學習成果。

二、本活動分兩階段申請:

(一)第一階段申請:對象為 108 年 5 月至 109 年 3 月期間獲獎符合該要點表揚標準之學生。

(二)第二階段申請:對象為 109 年 4 月間獲獎符合該要點表揚標準之學生。

三、本活動受理表揚學生包括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中、國小學生,表揚類別區分為「藝文競賽類」(美術、音樂、舞蹈、戲劇)、「語文競賽類」、「數理競賽類」及「其他」。

四、表揚標準如下:

(一)參加各類國際賽並獲得前六名,且該組別應有三國以上參賽者。

(二)參加中央各部會所舉辦全國性之各項競賽,獲得前三名或特優(或最高等級),且該組別應有五縣市以上參賽者。

五、申請注意事項:

(一)若全國賽、國際賽獲獎學生已接受市長表揚者,請勿再申請。

(二)因本案係受理「非體育類」類學生申請,故該要點表揚標準(三)(四)不適用。

(三)符合表揚標準申請者,請學校進行初審,每位學生以最優成績送件,勿有同一學生重複送件。

(四)所報名冊待本局審核完畢另案公布符合接受表揚之學生名冊及相關表揚事宜。

(五)有關第二階段申請,本局將另函通知收件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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