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重申貫徹「酒駕零容忍」之決心,請公務同仁嚴守酒後不開車規定,違者應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等規定嚴懲,請查照辦理。(酒駕經警察人員取締(含不依指示停車受檢測稽查或拒絕接受測試檢定),未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且服務機關因他人檢舉或媒體報導,始知悉有酒駕事實者,除依當次違規情節予以懲處(戒)外,另核予申誡二次,請同仁遵守酒後不開車定,勿心存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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