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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藝文競賽類(美術、音樂、舞蹈、戲劇)請於3/23(三) 17:00 前交件至學務處活動組
2.語文競賽類請於3/23(三) 17:00 前交件至教務處教學組
3.數理競賽類請於3/23(三) 17:00 前交件至教務處設備組
逾期將不受理申請
一、 依據「臺南市表揚各項學藝參賽優秀學生作業要點」(附件 1 )辦理。
二、 本活動分兩階段申請:
(一)第一階段:對象為 110 年 5 月至 111 年 3 月期間獲獎符合該要點表揚標準之學生。
(二)第二階段:對象為 111 年 4 月間獲獎符合該要點表揚標準之學生。
三、 本活動受理表揚學生包括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中、國小學生,表揚類別區分為「藝文競賽類」、「語文競賽類」、「數理競賽類」及「其他」。
四、 表揚標準如下:
(一)參加各類國際賽並獲得前六名,且該組別應有三國以上參賽者。
(二)參加中央各部會所舉辦全國性之各項競賽,獲得前三名或特優(或最高等級),且該組別應有五縣市以上參賽者。
五、 申請注意事項:
(一)若全國賽、國際賽獲獎學生已接受市長表揚者,請勿再申請。
(二)因本函係受理「非體育類」學生申請,故該要點表揚標準(三)(四)不適用。
(三)符合表揚標準申請者,請學校進行初審,每位學生以最優成績送件,勿有同一學生重複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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