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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郁雯 - 人事室 | 2018-11-23 | 點閱數: 601

因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條規定,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另依據同法第4條規定,本法適用於各業,學校屬教育業,其所屬人員不分身分別(含公務人員等),均適用職安法。

、基此,本市教育局辦理招標,並統一由承攬醫院(高雄市霖園醫院)至本市各校辦理免費一般職工健康檢查,本校獲配之場次為1071220(星期四)下午1時至4(每人檢查時間約10分鐘)

三、本次健康檢查係屬一般健康檢查項目(如附件),無其他加選項目,若要進行更詳細之檢查者,請自行自費至醫療院所受檢。

四、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4項規定,勞工對於檢查有接受之義務,爰本校教職員工均須參加當日之健檢,若當日確有重要事情無法到場者,請務必告知人事室,並於3日內至鄰近學校補檢,或提交3年內已至其他醫院受檢完畢之一般體格(健康)檢查報告

五、若未依上開規定參加健檢者依職安法第20條、第46條規定,將處3,000元以下罰鍰,請各位教職員工務必受檢。

六、其他健檢注意事項,請隨時注意學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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