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校外服務學習須知 103.10
一、進行校外服務學習之前一週(最遲為前一天),請先自行下載校外服務學習申請表,填妥各項內容,不須拿至服務單位核章,只需由家長同意簽章後,再由學生送回學務處活動組申請。
二、欲申請服務學習之單位機構,以教育局許可者為限(可至臺南市超額比序服務學習機構查詢)。未列於教育局公告之許可機構名單內,恕無法採計服務學習時數。
三、待活動組審核許可之後,方可至校外進行服務學習(一天不可超過 8 小時,半天不可
超過 4 小時)。
四、完成校外服務學習後,請自行將服務內容與時數等相關資料填寫於志工護照,再拿志工護照及服務機構所核發之時數證明與校外服務學習申請表,交由班級學藝股長統一送至學務處活動組登錄,所有程序才算完成。
五、活動組登錄後,會待服務人(次)數達 44 人(次)再整批上傳。
六、未依照上述程序進行申請、服務、登錄者,將無法採計服務學習時數,請自行承擔結果。
七、請同學詳細閱讀上述內容。